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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技术职称程序
高级职称:符合申报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者,个人申报,单位审查推荐,由所在地区人事部门根据高级岗位设置数,报送到市卫生局和市人事局审查后,推荐到自治区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最后由自治区卫生厅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查备案后审批。

中级职称:符合申报中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者,个人申报,单位审查推荐,报市旗卫生、人事部门审批后,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考试合格后,由自治区卫生部门、人事部门核准颁发证书。

初级职称 :
1、卫生技术人员凡符合初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个人申报,单位审查推荐报旗卫生、人事部门审批后,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考试合格后,由自治区卫生部门、人事部门核准颁发证书。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3)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4)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报考材料:
1、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试用期证明
联系单位:旗卫生局医政股 电话:5222303


(二)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1、拟举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设置可行性报告。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30日内,经审核同意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所设置医疗机构执业,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及执业所需的其它材料。4、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联系单位:旗卫生局医政股 电 话:5222303


(三)医师注册申报程序

1、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
(4)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拟聘用证明。
(7)交纳注册费。
2、注册主管部门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联系单位:旗卫生局医政股 电 话:5222303


(四)护士执业注册申报程序

1、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2、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者。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申请护士注册者,同时向注册机关缴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2)身份证明;
(3)健康检查证明;
(4)一寸免冠照片2张;
(5)交纳注册费。
4、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在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者,办理注册。审核不合格者,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5、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6、护士连续注册者,在前一年注册期满前六十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联系单位:旗卫生局医政股 电 话:5222303

(五)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
1、当事人向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
2、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对于决定受理的,5日内移交市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
4、依据鉴定结论,卫生行政部门对争议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对卫生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联系单位:旗卫生局医政股 电 话:5222303

(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批程序
1、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2)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构交纳审批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2、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联系单位:旗卫生局基妇股 联系电话:5222303

(七)卫生监督执法处罚公开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赤峰旗卫生局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1、服务对象
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
2、服务内容
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3、服务程序和时限:卫生监督执法处罚的基本程序为: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送达、结案。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应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身份证件,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的、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按简易程序,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应当依法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终结,卫生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食品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卫生局有关部门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向局党委汇报研究后作出处罚决定。
凡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2O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局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结束后,卫生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联系单位:旗卫生局法监股 电 话:5232303

(八)医疗机构审批公开程序
1、申请人必须取得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据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再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具备下列条例:(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自受理执业登记45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依据物价局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联系单位:旗卫生局医政股 电 话:5222303


(九)食品、公共场所审批公开程序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申请单位向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报送食品卫生公共场所许可证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卫生监督所在收到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后,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者,由卫生监督所将有关材料一并报卫生局审批,经审核批准,15个有效工作日内核发《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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